宅基地管理办法(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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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宅基地管理办法,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2023年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 城镇宅基地管理办法
  3. 宅基地管理办法2021
  4.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5. 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3年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新政策

宅基地的分配必须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

第二、宅基地退出、收回新政策

退出或收回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建设需求。富余的土地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开发。

第三、宅基地转让新政策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新政策

宅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宅基地买卖及其房屋租赁期限新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年,并且禁止借用租赁方式买卖宅基地。

第六、宅基地继承新政策

根据《民法典》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七、一户一宅新政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套宅基地,且不能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八、一户多宅新政策

对于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的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鼓励通过自愿有偿方式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第九、宅基地新建新政策

若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城镇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依据国家宪法、土地管理法、宅基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城镇宅基地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宅基地的界定和管理范围,以及宅基地的用途、用地性质等方面的规定。

2.宅基地的征收和分配管理,包括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分配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3.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宅基地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4.宅基地的保护和监管,包括宅基地保护的措施和宅基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5.宅基地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包括宅基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的规定。

城镇宅基地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城乡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宅基地管理办法2021

2021年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地在此处提供全文,但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概述和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中的土地,用于民居建设和生产生活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但使用权可以授予个人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应该符合法律和当地规定,并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宅基地建设条件进行审批。农户可以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和其他附属建筑,但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规定。当农户不再需要使用其宅基地时,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撤销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将宅基地买卖、借贷、转让或者出租。为了保障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和管理,国家要求设立宅基地管理机构,其中负责宅基地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以上只是部分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内容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当地相关机构获得。

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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